香港:同志入禀求取得已逝伴侣名下单位业权

据港媒今天的报道,一男同志与伴侣协议买入原本同住的蓝田公屋单位,作同居之用,并以对方名申请成为公屋业主,以及向银行申请按揭,而男同志则付款协助偿还按揭、负责日常生活开支,以及支付两人旅游费用。

只是伴侣今年初去世,未有留下遗嘱。男同志日前入禀区域法院,希望法庭颁令他为单位的受益拥有人,而伴侣的遗产代理人仅是以信托形式代为管有单位。原告李永铭,被告则是其同性伴侣陈瑞伦的遗产代理人。

入禀状透露,原告于1990年与陈瑞伦首次会面,其后成为同性情侣。原告稍后搬往德田村德义楼一个单位,与陈、陈父及陈的长姊同住。陈父于1992年去世,陈的长姊则于1996年结婚迁出,及后约于1998年因离婚而搬返蓝田住处,与原告及陈再次同住。陈的长姊于2014年再次迁出。而陈则于今年2月8日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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