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两年内出台法规保障同婚权利

▲香港彩虹

2023年9月5日,香港终审法院法院作出裁定,其影响将作用于整个中国性少数群体。在裁决中,香港终审法院认为,现行香港法律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及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违背了《基本法》,要求港府应承认包括“民事结合”(civil union)等同性伴侣关系,并在两年内出台相应法律法规。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社会的法治化有着充分的传统和现实意义,但受限于英殖民时期的影响,保留着很多带有西方殖民主义偏见的法条。1990年代前的香港,同性性行为为法律所处罚,即使英国本土早在1960年代即已开始将其去刑事化,直到2006年,同性之间发生关系才完全合理合法。(部分合法可追溯到1991年)。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香港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不同地区间的融合加深,需要立法保障不同人群的平等权益。在1994年提出的《平等机会条例草案》,首次加入了“性别、家庭岗位、年龄、性倾向、种族、残疾、政治及宗教理念”的表达,不过该版草案没有得到通过。随后的1998年,平等机会委员会成立,其工作职责涵盖性少数群体,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官方的职能之一。

进入21世纪后,香港性少数群体的权利保护进展明显加快,这也招致了部分保守团体的不满。2005年,“维护家庭联盟”发起联署声明表达反对性倾向歧视立法、捍卫一夫一妻、反对同性婚姻的立场。特首对此也发出回应:“社会不容许任何歧视,无论是否天主教徒,都要面对现实,听取各界声音,在国际有关公约及《基本法》框架内立法。”

香港实施的是行政、立法、司法三分离的制度,行政方面受阻的问题,最终要回到立法和司法的角度,这也是香港性少数群体权利发展的可靠路径,对于同性婚姻及伴侣权益,可以分成三个阶段,且每一个阶段都有代表性案件。

第一阶段是让性少数群体被看到。

2008年,港府向立法会提出,将就《家庭暴力条例》提出修订,把“同性同居者”纳入条例涵盖范围。此举引起了保守团体的抗议,在此期间,反对人士向媒体频频表态,称该法案通过将“助长歪风”。不过这样的声音很快被支持的声音所淹没。

2009年,《家庭暴力条例》通过将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纳入,让同居关系一方不论同性或异性,皆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骚扰。这是香港法律第一次承认同性伴侣的存在,并赋予其与异性伴侣一致的地位。

另一起案件更有代表性,2011年,一名英国籍女同Q与她的同性伴侣S申请香港居留签证时,遭到入境处拒绝,因为入境处认为“配偶”只指异性性婚姻关系中的配偶。Q与S在英国注册结婚,并在香港购买了一套房子。Q认为入境处违反了《基本法》保障人人平等的原则,就此提出上诉。

最终在经历数年拉锯后,Q上诉成功,此后以合法理来香港定居、工作的个人,都可以为自己的同性伴侣申请签证。此案引发了港府对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的更多关注,还激发了香港市民对性少数群体权利问题的更多支持和理解。

第二个阶段是性少数群体的声音被听到。

香港作为大量跨国企业的东亚总部,有着高度市场化的运作体系,为了维持竞争力和对人才的吸引,有不少跨国企业开始给自己的性少数员工其伴侣提供一致的员工福利。

2015年,香港一名名叫梁镇罡的公务员,在新西兰与自己的伴侣结婚后,向他的上级单位发起司法复核。因为按照香港的规定,公务员及其已婚伴侣,有包括住房、医保在内的各项福利。案件一路上诉到2019年,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支持持梁镇罡的诉求,认为他与伴侣之间的的婚姻“与异性已婚伴侣是可以比拟的”,因此应享与已婚公务员同等的福利。

2018年,尼克和他的伴侣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出租公屋(类似于廉租房),并附上由加拿大签发的结婚证。当年,房屋管理机构以“家庭必须为夫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儿女”为理由拒绝了他们的申请,随后两人向法院提出诉讼。

2020年,他们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裁决文本中援引香港《基本法》第1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允许有关部门制订歧视政策。香港公屋制度旨在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婚姻同性伴侣,只要满足低收入的认定就可以申请公屋。

这两期案件在胜诉后,港府随即修改了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在香港的同性伴侣可以享有与异性伴侣一致的权利,但更重要的是,同性伴侣由一个法律主体成为一个民事主体,有关平等权益的诉求得到了落实。

第三个阶段正是现在发生的,性少数群体对权利平等的追求。

这起诉讼可以追溯到2019年。原告M与伴侣两人在美国登记结婚。两人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港府承认他们的婚姻有效。由于案件关乎重大,也因为这是第一次直面同性婚姻议题,所经历的曲折较其他诉讼更为复杂。

一开始,初审法院认为,香港现行婚姻是一男一女自愿结合,不会将定义扩阔,并指香港没有法例允许同性婚姻,裁定原告M败诉。后者一路上诉到终审法院,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最终作出裁定:“同性伴侣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认框架,以满足其基本社会需求及获取合法性的身分认同。”

这其实也是综合各因素考量之后的结果,一方面,在《基本法》框架下,香港已经承认同性伴侣各项民事权利,且运行秩序良好;另一方面,裁定把同性伴侣关系定义为民事结合(civil union),亦是避免涉及“婚姻”这一容易引发冲突的内容。

据香港中文大学2020年1月公布的一项民调显示,49%的香港市民同意或非常同意同性伴侣拥有结婚权,23%不同意或非常不同意,另外六成人认为香港应为不同性倾向人士提供法律保障免受歧视,只有12%的人不同意,较2016年的35%更低,不同意的人为历来最少。

平等机会委员会就在其官方网站上刊文指出,21世纪的多元社会,多元家庭型态已是不争事实,有人选择不婚,有人与配偶离异,亦有人选择如夫妻般共同生活,过着圆满家庭生活。平机会相信,是时候让社会考虑应否让同居伴侣在不同范畴亦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包括现时反歧视条例赋予在就业、货品及服务提供、政府职能等范畴免受歧视的保障。亦正因如此,平机会去年进行“歧视法例检讨”,便咨询公众应否扩大法例保障范围,包括事实婚姻关系/类似婚姻的同居关系的人士。

随着香港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能够给予中国性少数群体所带来的促进也会更为重要。🌈

BBC:香港LGBT同志权益:两宗裁决所揭示的平权路
Wiki:香港LGBT权益
平等机会档案《一些人·一些事 – 深思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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